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20〕第F-000001号
当事人:常德市未来世纪网吧常德大道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2MA4L9UD07K
投资人:陈曹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竹根潭社区常德大道(东星家居广场S22栋219、220、221号)
2020年2月17日,接群众举报,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密防控期间,常德市未来世纪网吧常德大道店擅自接纳消费者上网。2020年2月17日15时3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毛红钦(证号:09002700007)、张雨林(证号:09002700010)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竹根潭社区常德大道(东星家居广场S22栋219、220、221号)的常德市未来世纪网吧常德大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该场所检查时发现大门已上锁关闭,通过玻璃大门看到经营场所内有人正在上网,随后执法人员绕道走消防通道进入该网吧进行检查,对该网吧值班人员赵洲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59台,11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其中上网人员有3名未戴口罩上网,值班人员赵洲滨也未戴口罩,场所内亦未采取消毒措施。随后执法人员和赵洲滨一起查看电脑收费系统,经查,该网吧电脑收费系统未显示核对、登记11人上网消费者的上网信息,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要求正在上网的11名上网消费者立即撤离网吧现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3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陈曹2020年2月18日8时3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三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2月17日17时59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0年2月1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毛红钦、张雨林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2月18日,投资人陈曹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投资人陈曹承认其在全国严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擅自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接纳上网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3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2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陈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3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陈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当事人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擅自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擅自营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事实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并处8000-15000元的罚款。
2020年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2、停业整顿30天(停业整顿时间从疫情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0年2月24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