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73号
当事人:许稳成
2019年10月29日9时35分至10时4分,常德市委宣传部、常德市教育局会同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对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中学使用教辅资料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金俊(湘09012100005)两人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检查了该校高一和高三年级学生使用教辅资料出版物,其中高三年级使用有教辅出版物《创新设计》。现场负责人杨智慧称该系列出版物由高三年级备课组统一意见后向许稳成购买,但不确定许稳成是否具有出版物发行资质。执法人员立即对高三年级使用的教辅出版物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9年11月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王用权、金俊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11月4日,许稳成在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许稳成承认了其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常德市第一中学发行出版物《创新设计》及配套试卷的事实。
2019年11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于2019年2月在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中学发行出版物100册,违法经营额88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根据市场需要订购出版物然后销售,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剩余库存出版物。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中学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实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和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真实情况。
2、许稳成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许稳成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许稳成对在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中学发行出版物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7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诉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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