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76号
当事人:武陵区博文书店 (经营者:宁桥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QR7U96
经营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临江社区人民路第七中学校内
2019年11月2日9时00分至9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临江社区人民路第七中学校内宁桥梁经营的武陵区博文书店进行日常检查,该书店证照齐全,均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书店发行的出版物《2020新课标 名师导学》(物理)、《2020高考总复习 优化设计》(化学),宁桥梁无法现场提供上述两册出版物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账务票据,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摄照片3张取证;对上述两册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11月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11月4日,宁桥梁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在发行出版物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账务票据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宁桥梁经营的武陵区博文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宁桥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执法人员在武陵区博文书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
3、2019年11月14日,宁桥梁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之规定,应给予处罚。
2、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7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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