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71号
当事人: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M5C7J4G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常沅社区双潭路双潭金湾小区3栋334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刘艳青
2019年10月30日10时5分至10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金俊(湘0901210000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设立在常德市第六中学校院内的营业点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在营业点场所内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存放有“老牛造酒”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上述包装装潢印刷品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9年11月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王用权、金俊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11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青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该公司在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招标在常德市第六中学设立营业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常德市第六中学总务科负责人王岗进行调查询问,王岗证实该校于2019年3月12日与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文印承包合同》,由该公司向学校提供印刷、复印、油印、打印业务。
2019年11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用于复印、油印、打印等业务的电脑、打印复印机均由常德市第六中学提供,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有产生违法所得,“老牛造酒”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常德市鼎城联邦彩印厂寄存的,没有库存的自行印刷的印刷品成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在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在常德市第六中学院内设立的营业点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 证实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形和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真实情况。
2、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2019年11月1日,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青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常德市第六中学总务科负责人王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常德市第六中学与常德市富顺印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文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1、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7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取缔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常德市鼎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执行。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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