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03号
当事人: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399122711L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04栋2楼)
法定代表人:游湘
违法事实:
2019年2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省“扫黄打非”办交办:“飞翔下载”网涉嫌网上提供“*****2”等淫秽色情手机应用软件下载服务。2月1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通过手机及电脑依法对“飞翔下载”网进行了远程勘验。经查,该网站是一个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平台,首页设有“电脑软件”“安卓软件”“苹果软件”“安卓游戏”“苹果游戏”等栏目,首页底部标注有“湘网文(2017)7991-067号、湘ICP备13012539号-1”以及“湘公安网备43070202000518”,但未发现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搜索框内输入“*****2”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有一条为手机软件“*****2V1.01.1 安卓版”,所属分类为手机软件-影音播放,软件大小11.9M,更新时间2018-12-18。执法人员点击“*****2V1.01.1 安卓版”下载链接对该软件进行下载、安装并打开,发现首页有“无码”“有码”“最新”“排行”“日本”“欧美”“小视频”等栏目和“金猪送财下载注册就送6元现金”的广告,软件内提供大量免费观看的淫秽视频,软件中设有“推广分享”链接,在其他社交软件中分享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得到1天的会员功能。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涉嫌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远程勘验的全程进行了屏幕录像,截取了屏幕图片12张,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9年2月1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谭杰、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2月2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游湘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事实。
2019年2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因相关网络出版物“*****2”的运营和维护均在线上进行,没有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专业工具和设备;“*****2”为自动采集程序搜索到的软件,没有与相关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负责推广,未产生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游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远程勘验笔录》2份,远程勘验执法照片打印件12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网上远程勘验取证的过程;
3、游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1、处罚理由:当事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2、处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3、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2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的网络出版服务活动予以取缔,删除相关网络出版物“*****2”,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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