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51号
当事人名称:杨正林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10日16:4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513号战备桥头附近的杨正林经营的书刊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店经营者杨正林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门店内未悬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门店发行有《如意算盘》《一夜富》等出版物。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2张,对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9年9月1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9月11日,当事人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019年9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额10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杨正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杨正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5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20本,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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