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52号
当事人名称:杨清莲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10日10:4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园路常德城区供电局附近的杨清莲经营的书刊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店经营者杨清莲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门店内未悬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门店发行有《一尾发》《天线宝宝》等出版物。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2张,对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9年9月1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9月11日,当事人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019年9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额1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杨清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杨清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没收出版物100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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