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44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聚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1P3J6R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朗州路147号(广宇商务楼215-218)
法定代表人:曹东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22日15:30至15:5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金俊(湘0901270000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朗州路147号(广宇商务楼215-218号)的常德市武陵区聚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校校长李伟骁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培训学校发行的《聚能教育(听与说)》《聚能教育(高中物理)》等出版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书号、出版者、印刷者、CIP数据等事项,且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该学校发行的7种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9年8月2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 8月27日,当事人委托李伟骁在本局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019年9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发放给学员的45册出版物的费用包含在培训费中,未单独收取,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非法出版物大部分已分发给学生。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曹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伟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从常德市武陵区聚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抽样的出版物7种共19本,《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2份,李伟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9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20本,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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