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19〕第503号
当事人:余冬初
2019年8月8日17时21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人陈某举报,常德中青旅旅行社存在消费欺诈行为。8月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熊珲(证号:湘09002400001)、钟亚军(证号:湘09002400006)依法对投诉人陈某进行调查询问,陈某称此次旅游活动是由常德中青旅旅行社一名叫余冬初的业务员组织并收取费用,旅游者一行11人均未签订旅游合同。随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余冬初,了解到其供职的旅行社全称为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营业部。8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营业部业务经理高斌进行调查询问,得知余冬初为该公司的兼职业务员,但并未签订兼职协议和兼职合同,陈某一行11人的旅游业务也未交给该公司。当事人余冬初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8月1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熊珲、钟亚军负责办理此案。
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10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余冬初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取11名游客旅游费用3300元,开支3572元,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余冬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旅游投诉举报记录》1份、微信截图照片3张、投诉人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营业部业务经理高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高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营业部负责人沈亚《调查询问笔录》1份、沈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余冬初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余冬初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易游国际旅行社行政部计调罗婷《调查询问笔录》1份、罗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余冬初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初次被查处的。处罚基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并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鉴于当事人属违法初次被查处,在此案中能认真配合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2019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5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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