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文罚字〔2019〕第 502号
当事人: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N-07042
法定代表人:蒋燕妮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广宇商务楼709室
2019年8月20日10时1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熊珲(证号:湘09002400001)、吕华杰(证号:湘0900270001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广宇商务楼709室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进行市场检查,发现该社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改正,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了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2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19年8月20日10时55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19年8月2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丁萍、钟亚军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8月2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于2019年8月30日15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19年8月30日15时30分至16时00分,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孟元、办公室主任林淑群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总经理邓孟元、办公室主任林淑群承认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9年9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燕妮委托授权书1份,受委托人林淑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实2019年8月20日执法人员熊珲、吕华杰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孟元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邓孟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公室主任林淑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淑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
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依据《旅行社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
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
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被查处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罚款2000元。
2019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各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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