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18号
当事人:常德市春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700799118551H
法定代表人:胡诗词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社区滨湖中路666号(时代广场1212号)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1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常德市春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编印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魅力常德》,该出版物封面未按规定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通知书》。
2019年6月11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6月12日,当事人委托向琴来本局接受了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向琴承认了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魅力常德》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的事实。
2019年6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编印内部资料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未产生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胡诗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向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向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的规定。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6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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