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15号
当事人:莫胜淼(“游戏堡”网站)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1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省“扫黄打非”办交办:“游戏*”1条网址链接存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问题。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游戏*”网站进行了远程勘验。经检查,发现该网站是一个提供游戏下载服务的平台,网站首页设有“游戏资讯”、“补丁工具”、“单机游戏”、“游戏攻略”等栏目,在网站首页底部标注有“湘ICP备17020752号-2”、“湘公网安备43078102000218”、“苏网文〔2016〕0851-015号”等字样。执法人员对“www.*****.com/shouyou/73008.html”、“www.*****.com/xw/32398.html”、“www.*****.com/mj/43586.html”等地址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游戏*”网站中存在部分低俗以及涉藏信息。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涉嫌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对远程勘验的全程进行了屏幕录像,截取了屏幕图片12张,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
2019年6月1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6月19日,通过津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转交线索,本局联系到了当事人莫胜淼,并通知其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莫胜淼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事实,该网站目前尚无经营额,运营与维护大多在线上进行,因此不存在专用的设备和工具。
2019年6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莫胜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省通信管理局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www.*****.com”网站备案信息截图1张,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游戏堡”网站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勘验过程截图打印件8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远程调查取证的过程;
3、莫胜淼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开设的“游戏堡”网站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19年6月21日,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删除相关网络出版物,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21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