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06号
当事人:常德湘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4130700MA4L7GKB2M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皂果路899号(芙蓉盛世小区C5栋9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喆
违法事实:
2019年4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常德湘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随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来我局进行配合调查。
2019年4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执法一科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高鹏进行了调查询问。高鹏表示常德湘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推广“E听说中学”APP,该APP内提供有“音标学习”、“智能作文”、“课文朗读”、“课文跟读”、“听说同步”、“听说模拟”、“听你模拟”等课程模块,课程内容主要是文本和音频,而常德湘云文化传播游湘公司并未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涉嫌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调查询问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19年4月1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4月28日,执法人员王用权、黄南清在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一科办公室对“E听说中学”APP进行了远程勘验。
2019年4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违法所得4000元,无专用的设备和工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视频一个,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远程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高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高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4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的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删除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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