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当罚字〔2019〕第C-000005号
当事人 | 单 位 | 名 称 | |||||||||
住 所 |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公 民 | 姓 名 | 鼎城区桥南市场文翰书店(经营者:胡利军)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 ||||||
住 址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居民身份证 | /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19年6月11日17时23分至2019年6月11日17时43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鼎城区桥南市场文翰书店(经营者:胡利军)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3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13日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19-6-11 17:45 | 处罚地点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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