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23号
当事人: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编号110000230011
法定代表人:刘锡津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8号金晖嘉园9号楼106室
2019年7月26日8时20分至8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严平(证号:湘 09002700011)、江山(证号:湘 09002700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华云宾馆内)的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设在湖南省常德市的管弦乐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考点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进入常德市华云宾馆后,发现收银台右侧贴有考试时间公示表,一楼客房区左侧两间客房大门分别粘贴着考场一、考场二的指示牌,考场内均有考官和考生在进行乐器二胡的考试,在另一层作为考生的休息室则坐满了待考的考生。随后执法人员找到了在考点的负责人许弼昌,要求其出示在当地文化部门的考前备案表,当事人无法出示,其未按规定在文化部门进行考前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7月26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
2019年7月2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严平、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7月26日,现场负责人许弼昌、现场考官陈建文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法定代表人刘锡津身份证复印件、湖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常德市民族乐器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对现场负责人许弼昌处理此案的委托书、当日考点考官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执考证》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许弼昌、陈建文认其未按规定在当地文化部门考前备案的事实,许弼昌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9年7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当地文化部门考前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刘锡津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对现场负责人的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26日未按规定在当地文化部门考前备案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现场负责人许弼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考官陈建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对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协查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考级的回复》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在当地文化部门考前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当地文化部门考前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7月26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9〕第F-0000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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