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20号
当事人:常德市西湖区飞驰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0MA4L6X7L21
投资人:邹峰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园艺村5组
2019年7月16日11时30分至11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证号:湘 09002700012)、江山(证号:湘 09002700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园艺村5组的常德市西湖区飞驰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网吧共设置有电脑终端63台,其中7台电脑终端有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遂向在现场的投资人邹峰进行确认,要求其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出示,其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2、制作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网吧投资人邹峰于2019年7月18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2019年7月1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叶晓秋、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7月18日,常德市西湖区飞驰网吧投资人邹峰我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9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因该网吧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暂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投资人邹峰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邹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9〕第F-0000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没收服务器一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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