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9〕第F-000012号
当事人:常德市概念玩客动漫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430202MA4L4YWQ0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樊明勇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沙河社区武陵大道998号
2019年5月13日,有群众在红网举报,常德市概念玩客动漫城涉嫌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型。2019年5月14日15时15分至15时3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 (证号:湘 09002700012)、江山(证号:湘 09002700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沙河社区武陵大道998号的常德市概念玩客动漫城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有7台游戏机型机种与当事人提供的常德市武陵区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不符。当事人涉嫌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樊明勇于2019年5月15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
2019年5月1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叶晓秋、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19年5月15日,投资人樊明勇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樊明勇承认其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9年5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樊明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游艺游戏机型照片2张、确认了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
4、当事人樊明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的事实。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15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9〕第F-000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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