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8〕第F-000074号
当事人:杜银波
2018年12月25日9时18分,根据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湘文查字〔2018〕085)号的要求,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蒯苇(008001041)、江山(008001042)登录游乐网(mip.d*****.com)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主页有新闻中心、安卓游戏、苹果游戏、单机游戏、游戏资讯等栏目,没有标注ICP备案号,没有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点击该网站主页底部的电脑版链接,网站域名显示为d*****.com,网站名称游乐网,网站底部ICP备案号显示为湘ICP备17003333号-2。执法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域名备案主办单位名称是杜银波,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游乐网(mip.d*****.com)没有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使用“MuMu模拟器”下载安装运行了该网站中提供的《**少女2完整版》、《**少女》等涉嫌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游戏,均显示为《豌豆荚》,与游戏简介里的内容不符。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及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的文化产品,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本次远程勘验,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进行了全程记录;使用windows7自带截图工具,功能键对当事人经营的互联网站页面、网站栏目、IP138网站查询结果、工信部ICP备案信息查询、游戏下载等进行截屏取证;使用“MuMu模拟器”,对《**少女2完整版》、《**少女》等游戏试玩并截图。
2018年12月2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18年12月2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04栋2楼)的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湘在现场接待并配合了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了解到,杜银波系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他和该公司员工王力利用休息时间经营游乐网(d*****.com),通过推广下载豌豆荚,每次收取2元的推广费。
2018年12月26日,杜银波携带身份证、财务报表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1、杜银波于2017年7月开始经营游乐网(d*****.com),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游乐网(d*****.com)提供游戏下载,通过推广豌豆荚获取利益。
2、游乐网(d*****.com)共有游戏1万多款,2017年7月至今,广告收入总计29377.4元。与提供游戏下载有关的支出有:维护网站游戏下载员工的工资、服务器租赁费用。
3、当事人网站提供的《**少女2完整版》、《**少女》等游戏,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均显示为《豌豆荚》,与游戏介绍内容不符。
综上,杜银波在其运营的游乐网(d*****.com)下载网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广告获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且提供的游戏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18]第0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截图1份(共15页)。证明:(1)游乐网(d*****.com)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2)游乐网(d*****.com)提供的《**少女2完整版》、《**少女》等游戏,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均显示为《豌豆荚》,与游戏介绍内容不符。(3)游乐网(d*****.com)由当事人开办并实际运营,提供游戏产品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检字[2018]C-00145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杜银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当事人杜银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2)当事人承认游乐网(d*****.com)由自己开办并实际运营,提供游戏产品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3)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相关收入和支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1、当事人开办游乐网(d*****.com)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收取推广费的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定义,属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2、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3、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4、当事人自2017年7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手机游戏软件1万多个,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一般、社会危害一般的情形”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当事人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能认定当事人是《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所认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能按此进行处罚。因此本案应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处罚。
2018年12月26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8〕第00007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以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1月2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