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29号
当事人:常德黄岗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桃花源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L5JY41M
法定代表人:龚建军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30日14:01-14:42,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桃花源路555号的常德黄岗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龚建军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该印刷厂的相关证照和印刷车间,发现该印刷厂承印有常德芙蓉大亚化纤有限公司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国烟草纪检监察工作汇编》,共印刷了100本,每本印刷费用30元,而该印刷厂并没有出版物印刷资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抽样取证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龚建军于2018年9月18日9时3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一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8年8月3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9月18日,龚建军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8年9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龚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龚建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后积极配合,主动收回并上交内部资料《中国烟草纪检监察工作汇编》80余本,属于主动消除影响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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