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21号
当事人: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M164J7W
地址:常德市二轻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谭小平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8日12:48至13:3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十一组的张业其经营的津市市旺达纸塑印刷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张业其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经调查了解,张业其受湖南省津市监狱的委托,承印了该监狱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逢春报》,因没有印刷的专业工具和设备,所以张业其将该业务转交给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完成。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常德市二轻路123号的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张业其于2018年4月28日与湖南省津市监狱签订印刷协议至今,已承印《逢春报》共8期,《逢春报》没有办理《准印证》,张业其在承印时也未验证准印证号,以每期700元的印刷费用将业务转给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当事人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抽样取证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谭小平于2018年9月14日9时3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一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8年9月1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谭杰、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9月14日,谭小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的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谭小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谭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前期调查取证的过程;
3、谭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第四款“《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后积极配合,主动收回并上交无证内部资料《逢春报》2000份,属于主动消除影响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0元,并处罚款436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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