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23号
当事人:武陵区嗨酷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L4F479G
投资人:王翔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三闾路(青年新城小区E栋201、202、203)
2018年10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2700005)、吕华杰(湘0900270001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三闾路(青年新城小区E栋201、202、203)的武陵区嗨酷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网吧投资人王翔在现场负责。经查,该网吧在前台设置有服务器,通过局域网连接包房,收取费用后将服务器内存储的电影播放给客人,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放电影的合法来源。其行为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涉嫌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
2018年10月1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查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吕华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10月16日,武陵区嗨酷网吧投资人王翔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事实。经查,该网吧设置有局域网和服务器,服务器实际存储400多部来自互联网下载的电影,所有电影均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该网吧共有8个包房,以一个包房48元至108元的收费标准向会员客人提供茶水、咖啡、水果及电影播放服务,非法经营额难以单独计算。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2018年10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事实,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王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王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7份,证实当事人为顾客点播电影的现场情况、收费标准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王翔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来得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但其侵权情节较轻,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没有造成明显影响,并能积极消除影响。处罚基准: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3、因收费模式为整体收费,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视为无非法所得;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撤除销毁违法工具设施。
2018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2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11月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