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20号
当事人名称:安乡县福民电脑(经营者:宋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1MA4LMNBJ1E
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西路20号
经营者:宋霞
违法事实:
据群众举报,安乡县福民电脑销售给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的6台电脑使用的是盗版操作系统。2018年9月6日16:0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谭杰(湘09002700003)、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天嘉中路的安乡发展和改革局使用的由安乡县福民电脑销售的计算机装载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曹勇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出示了在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的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安乡县福民电脑的网上竞价成交公告,曹勇予以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工股工作人员杨春浩正在使用的由安乡县福民电脑销售的台式电脑装载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电脑的型号是HP Pavilion Desktop PC,机箱上贴的标签显示Serial No.CNV74400JH,Product No.Z8F14AA#AB2,Model No.570-p020cn。经执法人员实际查看主机装载操作系统,发现该电脑操作系统版本是Windows7旗舰版64位,产品ID:00426-OEM-8992662-00010。当事人涉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嫌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9月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谭杰、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9月7日,当事人委托王波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为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安装的系统是在“系统之家”网站上下载的破解版,并无法提供其软件序列号。当事人承认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018年9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由于安装系统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宋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涉案计算机机箱上贴的标签照片打印件一张,涉案计算机系统属性照片打印件一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安乡县福民电脑(经营者:宋霞)与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采购合同1份,王波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机关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罚款由安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乡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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