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18号
当事人名称:澧县创新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景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63951907A
地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中路445号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有群众举报,澧县创新计算机有限公司为澧县中医医院配装盗版的电脑操作系统。2018年8月22日16:05至17:29、8月23日15:28至15:58,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先后两次依法对位于澧县澧阳街道澧阳路308号的澧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的副院长谢光述和信息科毕仁斌在现场负责。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医院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该医院共有电脑158台,其中30台电脑是澧县创新计算机有限公司销售给该医院的。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该医院总务科工作人员张芸正在使用的由澧县创新计算机有限公司销售的台式电脑,检查了该电脑装载的软件情况,发现该电脑品牌是联想E74,主机箱贴有S/N Pcopry8m,主机箱外部贴有Windows7 Home Basic标签,执法人员实际查看主机装载的操作系统发现,版本是Windows7旗舰版,系统类型64位操作系统。该电脑和另外29台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均由澧县创新计算机有限公司安装好后提供给澧县中医医院使用。当事人涉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嫌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8月2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8月23日、2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景宏先后两次在澧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018年9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其软件没有用来单独销售并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难以核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景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陈景宏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澧县中医医院提供的《物品入出明细账》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9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罚款由澧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澧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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