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16号
当事人:津市市旺达纸塑印刷厂(经营者:张业其)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81MA4LAB4Q6L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十一组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8日12:48至13:3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十一组的张业其经营的津市市旺达纸塑印刷厂进行日常检查,该印刷厂的经营者张业其在现场负责。经查,该印刷厂受湖南省津市监狱的委托,承印了该监狱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逢春报》,执法人员要求张业其提供证照,张业其只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8月2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8月31日,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8年9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经调查,津市市旺达纸塑印刷厂受湖南省津市监狱的委托,承印了该监狱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逢春报》,每月印2期,每期印1000份,每份印刷费1.2元,因没有印刷的专业工具和设备,所以该印刷厂承接《逢春报》的印刷业务后,将业务转包给了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津市市旺达纸塑印刷厂于2018年4月28日与湖南省津市监狱签订印刷协议至今,已承印《逢春报》共8期,在承印时未验证准印证号,并以每期700元的印刷费用将业务转给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所承印的印刷品《逢春报》也已全部交付给委印单位,违法经营额9600元,违法所得4000元,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业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张业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津市监狱2018年度印刷采购协议》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9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9月19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经本局审查,当事人主动停止了违法印刷经营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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