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10号
当事人名称: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经营者:张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LAWD5M
营业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288#门面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谭杰(湘09002700003)、黄南清(湘09002700025)在办理武陵区吕鸿食品店(经营者:吕鸿)涉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案件时,发现吕鸿发行的出版物是从当事人处进的货,而当事人不具备出版物批发资质。当事人涉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5月17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谭杰、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5月17日,当事人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事实。
2018年5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因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武陵区吕鸿食品店《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武陵区吕鸿食品店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吕鸿的调查询问笔录1分、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18年5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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