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9号
当事人名称:武陵区吕鸿食品店(经营者:吕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P1L14G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柳叶大道新世纪花园101栋2336号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9:40至10:3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柳叶大道新世纪花园101栋2336号的武陵区吕鸿食品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店经营者吕鸿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该门店发行的《三体》、《三体 黑暗森林》、《三体 死神永生》等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3张,对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5月1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谭杰、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5月17日,当事人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事实。
2018年5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吕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吕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18年5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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