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8〕第8号
当事人名称:桃源县长城印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5827597451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浔阳路09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宇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6日10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浔阳路091号的桃源县长城印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宇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印刷车间,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内正在印刷出版物《雏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印刷委托证明,现场负责人赵振宇称《雏鹰》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执法人员对《雏鹰》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雏鹰》的封面未按规定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通知书》。2018年4月16日10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18年4月1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谭杰、黄南清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赵振宇在本局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承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雏鹰》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的事实。
2018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赵振宇在桃源县长城印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接受了第二次调查询问,承认其承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雏鹰》未在明显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数、期号等的事实。
2018年5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承印内部资料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且未在明显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数、期号等内容。当事人印刷《雏鹰》每本收取了印刷费用3.5元,印数为2000本,违法经营额共7000元,违法所得共300元。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振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从桃源县长城印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雏鹰》的封面1张、散页1张,当事人提供的《雏鹰》成品1本,赵振宇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5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8〕第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经审核后,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主动整改,将部分应该注明的字样重新补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予减轻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违法所得和罚款均由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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