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当罚字〔2018〕第C-000001号
当事人 | 单 位 | 名 称 | 常德市柳叶湖平安网吧 | ||||||
住 所 | 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白鹤山乡万金障村5组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孙四喜 | 联系电话 | |||||||
公 民 | 姓 名 | / | 性 别 | / | 联系电话 | / | |||
住 址 | /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18年8月7日15时18分至2018年8月7日15时2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008001039)、蒯苇(00800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柳叶湖平安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检(勘)字〔2018〕第C-00009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18-8-7 15:30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柳叶湖平安网吧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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