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8〕第F-000006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蓝剑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2MA4L4UUD4G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田杰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市辖区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居委会洞庭大道湘北一村D--2栋101号
2018年04月24日13时10分至2018年04月24日13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008001039)、蒯苇(00800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蓝剑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田杰2018年4月25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18年4月2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叶晓秋、蒯苇负责办理此案。2018年4月25日,田杰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田杰承认其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投资人田杰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18年4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田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24日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3、当事人田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18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8〕第F-0000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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