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8〕第F-000007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天一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3MA4L7FP792
投资人:唐之波
住所(住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桃花源路28号
2018年05月01日13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毛红钦(证号:008001033)、张雨林(证号:00800103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德安社区桃花源路28号的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天一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50台。其中12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编号为15号机、16号机、17号机、20号机和21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肖腊梅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15号机、16号机和17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查,15号机上网消费者汪某,男,2002年08月16日出生,现年15周岁;16号机上网消费者曾某,男,2002年12月02日出生,现年15周岁;17号机上网消费者熊某,男,2003年11月03日出生,现年14周岁,20号机上网消费者刘某,男,2000年06月15日出生,现年17周岁;21号机上网消费者周某,男,2000年08月18日出生,现年17周岁。执法人员随后对该网吧收银台收费电脑进行检查,发现15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8年05月01日12时30分15秒,消费2元;16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8年05月01日12时15分20秒,消费2元;17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8年05月01日12时10分30秒,消费2元;20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8年05月01日12时49分55秒,消费2元;21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8年05月01日12时07分33秒,消费2元。当事人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拍摄11张照片取证;2、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笔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网吧负责人唐之波于2018年05月02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三科接受调查。2018年05月01日13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18年05月0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毛红钦、张雨林负责办理此案。
2018年05月02日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天一网吧投资人唐之波到我局执法三科接受了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投资人唐之波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8年05月0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唐之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1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8年05月01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唐之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6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或连续二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并处罚款10000元。
2018年05月0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罚告字〔2018〕第F-0000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停业整顿30天(停业整顿时间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9日止)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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