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31号
当事人:罗世友
住所(住址):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土地坡村
2017年10月20日,市“扫黄打非”办交办:有群众举报市青年路战备桥边有人贩卖盗版书刊,要求本局依法处理。2017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青年路战备桥巷内罗世友发行书刊的场所进行检查,罗世友在现场负责。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罗世友并未取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发行《白姐献计》、《天降横财》等出版物包含地下六合彩的内容。当事人涉嫌发行违禁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发行的《白姐献计》、《天降横财》等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10月2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0月25日,罗世友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罗世友承认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7年11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发行的违禁出版物每本售价10元,销售250本,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扫黄打非”办交办函》1份,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证实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1、处罚理由: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规定。
2、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规定。
3、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违禁出版物8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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