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7〕第29号
当事人:武陵区天一午后咖语咖啡厅(卜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YETF45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1803、1804号
2017年11月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2700005)、胡旺杰(湘09002700006)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1803、1804号的武陵区天一午后咖语咖啡厅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咖啡厅共有包房8间,每间包房以48元-128元的收费标准向客人提供咖啡、茶、小吃以及电影点播服务,其中地中海包房和四季如春包房有顾客正在喝茶、观看电影《小丑回魂》和《蜘蛛侠》。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放电影的合法来源,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咖啡厅现场负责人杨远喜签字确认。
2017年11月1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胡旺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1月28日,卜琼委托咖啡店合伙人杨远喜到我局接收调查询问,杨远喜承认咖啡厅组建了局域网,前厅储存器存储了300多部电影,且均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事实。杨远喜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因咖啡店提供的餐饮、电影放映服务是捆绑销售,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2017年11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卜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卜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杨远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0张,证实当事人为顾客点播电影的现场情况、收费标准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委托人杨远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作品,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十节第一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17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2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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