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28号
当事人名称:新华文轩商业连锁(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7666521R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3号楼2层201-203室
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朗州路580号的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三楼的出版物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经理陆萍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销售的出版物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出版物《千字文》、《赵孟頫行楷入门》、《柳公权楷书入门》疑似为非法出版物。该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发行的《千字文》、《赵孟頫行楷入门》、《柳公权楷书入门》等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10月17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
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0月18日,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称《千字文》、《赵孟頫行楷入门》、《柳公权楷书入门》为新华文轩商业连锁(北京)有限公司发行。
2017年10月23日,赵学锋委托新华文轩商业连锁(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王和玲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王和玲承认《千字文》、《赵孟頫行楷入门》、《柳公权楷书入门》为当事人新华文轩商业连锁(北京)有限公司发行。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所发行的出版物的合法来源和进销货清单,当事人表示改天提供合法来源,但不能提供进销货清单。
2017年1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的《千字文》、《赵孟頫行楷入门》、《柳公权楷书入门》等出版物不是非法出版物,但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和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王和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5、王和玲提供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证实当事人发行的《千字文》、《赵孟頫行楷入门》、《柳公权楷书入门》等出版物不是非法出版物。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第五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11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7〕第12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
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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