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25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星语教育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方玲武
地 址:武陵区金泰利商业广场A座12楼
违法事实:
2017年8月16日15:5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金泰利商业广场A座12楼的常德市武陵区星语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日常检查,该校副校长叶向平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该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校发行的《星语·教育儿童写字·画字》(第一册)、《练字本》、《新概念小学生英语》(音标班)等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名称疑似假冒。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该书店发行的《星语·教育 儿童写字·画字》(第一册)、《练字本》、《新概念小学生英语》(音标班)等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8月17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8月18日,方玲武委托常德市武陵区星语教育培训学校副校长叶向平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叶向平承认学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7年9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经营额1456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校长方玲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叶向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从常德市武陵区星语教育培训学校抽样的《新概念小学生英语》(音标班)一本,当事人从常德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进货的销货单复印件1张,《常德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叶向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不得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9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7〕第2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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