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7〕第24号
当事人:武陵区时间咖啡店(何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ADU63C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868号
2017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2700005)、胡旺杰(湘09002700006)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在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868号的武陵区时间咖啡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咖啡厅共三层,一楼为大厅,二楼三楼为包房,在一楼设置有服务器,服务器显示共存储电影400余部,通过电脑连线到二楼三楼的各个包房投影设备,给客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检查时发现,206包房有客人正在观看电影《稽枪》,收费7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放电影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店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查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胡旺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何正华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咖啡店设置了局域网,有一个存储了400多部电影片的服务器,电影片源来自加盟的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且所有电影均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该店通过局域网播放电影,共有18个包房,根据包房大小,以一个包房收费88元-198元的标准(折扣后实际收费58元-128元)向客人提供茶水、咖啡以及电影放映服务,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并表示马上整改。
2017年11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017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武陵区时间咖啡店进行了复查,发现各包房的投影、点播设备都已拆除,服务器已关闭。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何正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何正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6张,证实当事人为顾客点播电影的现场情况、收费标准和自行整改的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何正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作品,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十节第一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但其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
4、当事人表示不知加盟的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授权正版播放,并立即整改,停止放映,撤除了局域网和相关设施。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删去没有合法来源的影片,撤除局域网,给予没收点播器2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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