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23号
当事人名称:武陵区文理书店(曾艳)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路仙源社区四组
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1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芙蓉路仙源社区四组附近的武陵区文理书店仓库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有大量二手大学教材出版物,经询问,该书店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二手教材出版物,进货渠道主要来自学生的废旧教材,所以没有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随机对仓库内的《美学》等4种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10月1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0月24日,曾艳委托其丈夫周海坤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周海坤承认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7年10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曾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周海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当事人网店发货的快递单3张,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单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第五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10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7〕第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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