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15号
当事人名称:津市市第一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81446494017W
地 址:津市市孟姜女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 魏
违法事实:
2017年8月16日11:3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津市市三洲驿街道办事处柏枝林社区九澧大道二中家属区内的津市市教育印刷厂进行日常检查,该厂会计刘琼在现场负责。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印有《数学课时作业本》(必修三)、《物理课时作业本》(选修3-1)等出版物封面,通过询问了解,得知这些出版物是津市市第一中学印刷的,但该学校没有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该厂只负责印刷封面及装帧。执法人员要求该厂提供所承印出版物的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该厂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厂承印的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7年8月17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8月18日,曹魏委托津市市第一中学常务副校长谭启荣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谭启荣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承认津市市第一中学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17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为420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曹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谭启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从津市市教育印刷厂抽样的《数学课时作业本》(必修三)成品一包和《物理课时作业本》(选修3-1)半成品一包、谭启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及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五节第一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取缔违法活动,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印刷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8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7〕第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本局经审核后,认为当事人是一所学校,开展印刷工作是为了服务老师和学生,辅助教学,没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观恶意,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也没有违法所得,且主动收回并上交了非法印刷的所有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予减轻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印刷品4包(2100册)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由津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津市支行万寿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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