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14号
当事人名称:彭宏章(常德市鼎城区科文书店)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常沅路56号
违法事实:
2017年6月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澧县清华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2017年6月9日9:20-11:30,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和澧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青松(湘09072100001)、苏刘(湘090721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龙潭寺居委会珍珠市场B栋南1排34号谢旭秋经营的澧县清华书店进行现场检查,该书店经营者谢旭秋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谢旭秋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检查,对其书店内正在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发行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9版)》、《中学教材全解(九年级数学)》、《购房风水500忌》等多种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谢旭秋提供所发行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谢旭秋当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谢旭秋发行的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谢旭秋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6月1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谢旭秋案。
2017年6月16日,谢旭秋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称其发行的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等出版物是从彭宏章经营的常德市鼎城区科文书店进货,但只能提供《品学双优》的进销货清单。(谢旭秋案已于2017年7月11日办结)
经初步调查,彭宏章发行《品学双优》的行为涉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2017年6月2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彭宏章案。
2017年6月23日,彭宏章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彭宏章承认其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7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彭宏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谢旭秋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谢旭秋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复印件1张,谢旭秋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彭宏章《调查询问笔录》1份,谢旭秋提供的与彭宏章交易的进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节第五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7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罚告字〔2017〕第1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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