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21号
当 事 人:常德丽人妇产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0702550722016J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梁华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人民路2300
2017年9月12日15:15至15:5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2700005)、胡旺杰(湘09002700006)、吕华杰(湘0900270001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人民路2300号常德丽人妇产医院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发现该酒店设置了广播电视前端,涉嫌擅自截传、解扰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的电视信号,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负责人梁华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7年9月1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胡旺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0月10日,常德丽人妇产医院副总经理刘景林受梁华到本局接收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了广播电视信号。
2017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了广播电视信号。
4、当事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调查询问人的法律责任能力。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五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电视信号的正常传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按照要求正常缴费,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0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2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调制解调器5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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