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7〕第F-000063号
当事人:湖南省海归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德市长庚路壹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2MA4L4XAGXY
投资人:尹国良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新河社区长庚路福源居小区
2017年11月19日16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毛红钦(证号:008001033)、张雨林(证号:00800103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新河社区长庚路福源居小区的湖南省海归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德市长庚路壹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20台,其中38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编号为117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尹国良一起,要求117号机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117号机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显示其2000年12月07日出生,现年16周岁。执法人员和在现场负责人一起查看电脑收费系统,经查,该网吧电脑收费系统显示:117号终端上网消费者当日上网时间:11月19日13时42分43秒,消费金额:14元。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尹国良2017年11月20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三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17年11月19日17时0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17年11月2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毛红钦、张雨林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1月20日,投资人尹国良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尹国良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7年11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尹国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9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上网人员身份证件照片1张、该网吧收费系统照片1张,确认了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
4、投资人尹国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17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F-00006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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