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17号
当事人:武陵区蜂巢咖啡影吧(周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UROB09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商业广场四号楼一楼1012号
2017年8月28日10:30至10:59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胡旺杰(湘09002700006)、吕华杰(湘0900270001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商业广场四号楼一楼1012号的武陵区蜂巢咖啡影吧进行了日常市场检查,发现该影吧2号包房和3号包房正在为顾客放映电影《少年汉尼拔》和《孤儿怨》。2017年8月28日15:38至15:5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胡旺杰(湘09002700006)、吕华杰(湘0900270001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再次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商业广场四号楼一楼1012号的武陵区蜂巢咖啡影吧进行了日常市场检查,发现该影吧有11个包房内有客人在喝咖啡、看电影。经查,该影吧有包房13间,组建了一个局域网,该私语吧以一个包房38元—198元的收费标准向客人提供咖啡、茶、小吃以及电影点播服务,该影吧前厅的电影储存器的显示器上显示,其储存器上存储了多部电影。检查时该影吧不能提供所放电影的合法来源,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影吧店长魏红燕、前台负责人廖晶晶分别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7年8月2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胡旺杰、吕华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9月11日,当事人周驿明到我局接收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9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影吧提供的餐饮服务和电影点播服务是以单个包房为单位向消费者整体收费,因此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周驿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周驿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9分,证实当事人为顾客点播电影的现场情况、收费标准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周驿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作品,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十节第一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2017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2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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