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6号
当事人:王玉平
违法事实:
2017年4月20日10:30-11:35,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龙港路外国语学校园内的吴纯华经营的武陵区致远书社进行日常检查,该书社经营者吴纯华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检查了该书社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对该书社出售的出版物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书社正在出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模拟试题语文》试卷。经查,试卷是王玉平销售给该书社的。当事人王玉平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试卷进行了抽样取证,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4月2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4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系向书社免费提供试用,无违法所得、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王玉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4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的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
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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