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罚字〔2017〕第12号
当事人名称:澧县清华书店(谢旭秋)
注册号:430723600136129
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圳玄村9组1号
2017年6月6日有群众举报澧县清华书店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2017年6月9日9:20-11:30,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和澧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青松(湘09072100001)、苏刘(湘090721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龙潭寺居委会珍珠市场B栋南1排34号的谢旭秋经营的澧县清华书店进行现场检查,该书店经营者谢旭秋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书店内正在发行的出版物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发行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9版)》、《中学教材全解(九年级数学)》、《购房风水500忌》等多种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发行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发行的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6月12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谢旭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澧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2份,证实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34本、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违法所得和并处的罚款由澧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代为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澧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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