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4〕F-0000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鼎城区泳之星水育游泳中心(胡庭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CGUGCY55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26日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鼎城区泳之星水育游泳中心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经营者胡庭龙陪同检查。现场有5名游泳教练正在进行教学,当事人无法提供李恒、李俊、代权民、胡宇涵、邱耀婷5名游泳教练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资质证明。
2024年7月16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4年7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不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7.3.7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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