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4〕F-0000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宋春枝
身份证号码: 432***********0469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7日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天亮游泳馆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负责人宋春枝陪同检查。现场有3名游泳消费者,1名无资质证明的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024年7月19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4年8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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