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4〕F-0000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武陵区鑫森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彭芬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REPB11A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12日
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鑫森体育健身活动中心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丁冬带领下进入游泳池进行检查: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未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泳池现场的2名救生员朱圣亿和孙小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救生员资质证明;泳池现场从事游泳教学的教练杨雨,无法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证明。
2024年7月1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4年7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是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未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要求,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是泳池现场从事游泳教学的教练杨雨,无法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证明,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要求,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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