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7〕第8号
当事人: 张建军(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92430703MA4LLAWD5M)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288门面
2017年5月9日9时05分至9时45分,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288门面张建军经营的益文书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书店提供的进销货清单中,有向武陵区致远书社销售《斗罗大陆》、《斗破苍穹》、《明朝那些事儿》三种出版物的销货单据,而该书店并无出版物批发资质,当事人涉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三种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5月10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5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关于朋友书店更名为益文书店的情况说明》1份、经营者张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第五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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