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7〕第3号
当事人:常德市金剀稀有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14307005635431138)
法定代表人:郭侬
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357号
2017年4月5日10:05-11:20,本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2700002)、谭杰(湘09002700003)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357号的常德市金剀稀有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会计陈向萍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年度核验,已经无效。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机对当事人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金健担担挂面》进行了抽样取证。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7年4月5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一科王用权、谭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4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郭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向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4、《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没有进行年度核验已经失效)复印件1份、陈向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17年4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轻行政处罚,并于4月17日向本局提供了《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常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本局经审核后,认为当事人是一家以安置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观恶意,且企业印刷机器破损老化,违法经营额数额较小,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予减轻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印刷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
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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