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6〕第15号
当 事 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贤辉
住所(住址):常德市柳叶湖戴家岗
2016年7月26日10时至10:50时,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7600020)、胡旺杰(湘09007600021)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柳叶湖戴家岗的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发现,该酒店设置了广播电视前端,截传,解扰湖南有线常德网络公司的电视信号,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委托其公司行政人资部经理陈艳接收调查委托函1份,陈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艳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了广播电视信号。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五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有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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