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6〕第F-000021号
当事人:爱玩网吧金钻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政邦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金钻广场金色华庭D组12栋101号
2016年7月8日12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证号:008001039)、江山(证号:00800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金钻广场金色华庭D组12栋101号常德市武陵区爱玩网吧金钻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70台,其中2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110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吴政邦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其身份证显示该名上网消费者为:**,男,1999年4月29日出生,现年17周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投资人吴政邦于2016年7月11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郎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四科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16年7月8日12时5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2016年7月11日当事人吴政邦到我局执法四科接受了调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吴政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7月8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3、当事人吴政邦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当事人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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